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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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杭州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起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红火纸业有限公司、陆小弟: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延安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6)杭民二初字第6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魏虹霞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潮水、代理审判员张敏共同组成合议庭。若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叶桂杏:
  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杭州千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新友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杭州千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平安印刷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绍兴县江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旭日染整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绍兴县江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支付修理酬金258000元;2、判令绍兴县江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3994.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06年8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人民陪审员徐士其、人民陪审员吴康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徐静夫: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诉你与徐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与徐伟国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5137.35元,并支付诉讼代理费1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徐静夫: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诉你与徐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与徐伟国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9442.4元,并支付诉讼代理费3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王利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即时归还借款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晓东、罗月德、魏炜组成合议庭,由沈晓东担任审判长。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叶庆宏: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五洋毛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付清货款813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邹建祥、沈建锋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陈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吴丹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79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答辩期限为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莫建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宇敏、虞伟庭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5日8时在浒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高建:
  本院审理原告罗政权诉高黎与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你于2005年2月2日至同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高黎作连带保证担保,但至今分文未还。经高黎申请,依法追加你为被告,由你归还借款2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2006年8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胡金牛:
  本院受理原告马月华与你及何贞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朱敏红、冯去英、朱元祥。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本票一份(票号为浙江义乌DH/03 00011520,出票日期2006年2月24日,收款人为义乌市宝罗工艺品有限公司,出票人为申请人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349637.18元,付款期限一个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了(2006)义民催字第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杨加美:
  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陈子法与原审被告青田正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8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预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严雨财、胡雪仙:
  本院受理原告张才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柯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借款30020元,支付利息77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5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

  篮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柯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吴志祥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6日